一、有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审批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
三、审批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
6、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进,在选择的序号上划“∨”。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四、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和决定
五、承诺期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十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