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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08-6-18 字体:

 

一、有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审批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 

三、审批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
 
  6、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进,在选择的序号上划“∨”。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四、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和决定

五、承诺期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十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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