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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08-6-20 字体: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计划生育工作好。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工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治安、安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发率和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规定指标;无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问题发生。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员工等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具有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和国家部门直属、省属驻我市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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