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意见
洛政〔2007〕145号 (2007年12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市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农产品深加工、林产品深加工、食品加工和纺织、服装、玩具、制鞋、家具、轴承、电子制品等产业。
二、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人员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企业依法缴纳安置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安置就业人员的工资支付标准,要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并上浮200元执行。
三、凡来洛阳投资劳动密集性型产业的境内外客商和企业,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外汇400万美元)以上的,一律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政〔2006〕12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洛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我市企业,按照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企业领导人。凡投资重组的新企业、改制企业和新设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可按新增就业人数,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同时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企业新增就业人数,是指除企业在职职工外,安排原企业待岗、富余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职工人数。
五、以上优惠政策,各级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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