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的意见
洛政〔2008〕5号 (2008年1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环境,吸引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研发与营销机构在洛阳聚集和落户,提升我市区域优势,推动城市转型升级,提高洛阳在地区乃至全国的影响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从市外引进、在洛阳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奖励幅度按企业实际注册资金确定,其中: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实行20%的奖励;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30%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分担。
二、从低收取总部企业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进入洛阳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部企业,免收其属于市级执收和有权见面的行政性收费。
三、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流动到洛阳工作的,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入住高层次人才住房。
四、引进总部企业负责人的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五、此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