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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7-17 字体:

 

各办事处(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的通知》(洛政〔2008〕8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情况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全区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金剑(区长)

常务副组长:王东风(常务副区长)

          戴培元(副区长)

副 组 长: 王六贤(区长助理、区发改委主任)

  锁炎武(区长助理、区政府办主任)

  于洪涛(区长助理)

  张浩俊(区建设局局长)

  罗俊州(区安监局局长)

  魏正杰(区财政局局长)

  李信忠(区审计局局长)

  涂敬东(区教文体局局长)

  李宏欣(区卫生局局长)

  许  健(市规划局老城分局局长)

   宁建民(市房管局老城分局局长) 

成员:李炳川(区发改委副主任)

            曾  杰(区建设局副局长)

     杨建鑫(区安监局副局长)

     张春荣(区财政局副局长)

     亢志会(区审计局副局长)

     史银圈(区教文体局副局长)

     刘俊贤(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延生(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主任)

     郑利仁(西关办事处主任)

     谢继东(南关办事处主任)

     邵新路(东南隅办事处主任)

     郭秋香(西南隅办事处主任)

     王生源(东北隅办事处主任)

     朱  峰(西北隅办事处主任)

     朱雁民(洛浦办事处主任)

     郭玉瑞(邙山镇镇长)

     王俊牛(市规划局老城分局副局长)

     谢灿乐(市房管局老城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建设局。曾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督察组和专家组。

  综合组负责全区抗震安全排查的统筹协调、计划安排、汇总上报、经费审核、宣传培训等工作。

  督察组负责督察全区抗震安全排查的计划进度、经费审计、周报汇总上报等工作。

   专家组负责全区抗震安全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工作安排

  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是关系到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性强,各办事处(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安全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方案和积极筹划、科学安排、分级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建设工程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排查和加固改造,加强培训,建立周报制度,落实危险建筑物报告制度。

(一)排查重点

   1.供水、供电、通讯、粮食、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2.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设施、商业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

   3.危险建筑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控制使用。

  争取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三年完成全部排查、鉴定和加固工作。

  (二)排查程序

   1.初查阶段(6月20日-8月31日)

   ⑴ 居住类建筑:由各个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排查;

   ⑵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由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业内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物进行抗震安全排查;

   ⑶ 供水、供电、通讯、粮食、交通等生命线工程:由各工程设施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工程进行抗震安全排查;

   ⑷ 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厂房类建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所属企业生产类建筑的抗震安全排查,各企业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查工作。

  各单位抗震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在8月30将抗震安全初查情况统一汇总,报区抗震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复查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复查阶段主要对初查阶段所排查出的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详细的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所有单位或所有人要组织具有建筑抗震鉴定资格的设计院(所)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并对所鉴定的建设工程提出鉴定结论和加固处理意见。

  各单位复查工作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并在12月30日前将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区抗震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固阶段

  复查阶段结束后,区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工作小组立即对不符合国家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下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未达国家要求提示函》,督促建设工程所有单位或所有人及时对建设工程严格按国家要求进行抗震加固或改造。

三、排查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时间要求紧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复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工作,一定要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技术单位进行鉴定,鉴定要按照国家《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5-95规定进行;抗震鉴定要对建筑物今后如何加固处理提出合理的指导性意见。同时,加固改造阶段要由具有相应资质施工队伍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加固改造方案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进行加固和改造,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能力。

四、经费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在进行抗震安全排查和加固改造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房屋所有单位或所有人承担,各级学校、幼儿园、医院、市政设施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系统的建筑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新建、在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今后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以及工程审查合格证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严格的建筑物安全质量永久责任制:所有建筑工程都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人公示牌、镶嵌永久责任人公示碑,建立责任人永久档案,让负有质量责任的责任人为建筑物的质量永久负责。

  (二)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评价,工程施工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未经评价和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时,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抗震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评价、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评价、设计和施工。否则,建设、地震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评价设计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评价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抗震措施。凡不按规范进行设计或不按设计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达不到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建设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降低资质或取消资质等处理。

  (五)各级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大对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和监理,发现擅自变更或取消抗震措施的,要及时向建设部门报告,建设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通知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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