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老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老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章、内部工作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征求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相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修改,并形成草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区政府领导或者区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区政府领导审定。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区政府领导审定前,还应当经区政府公文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制必要的文本。文本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范围发送规范性文件文本,并及时将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区政府信息中心,由区政府信息中心将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网站上刊登。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索取或者复制。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用于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由负责实施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一式6份,区政府办公室的文秘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备案报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制并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各办事处(镇)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文本、备案报告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各一式3份。
必要时,还应当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定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在30日内自行纠正;未停止执行或者未在30日内自行纠正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文纠正。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的有效期限。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无需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文件内容需要修改的,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镇)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 文件 办法 通知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