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的答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1号

日期:2025-02-07 作者: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1

 

申请人:吴某某,男,33岁,身份证号XXX

 :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因购买洛阳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药品“脑心舒口服液”,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广告行为,因此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5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理由也一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答复202513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是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但除本案外,截至20251月,申请人吴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投诉236次,举报161次。申请人多以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为由,频繁地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其投诉举报的次数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维权的限度,该行为难以认定出于生产、生活或者科学研究等正当需要,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缺乏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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