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8号

日期:2025-03-20 作者: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8

 

申请人:张某某,女,37岁,身份证号:XXX

 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因购买洛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认为商家存在违法广告内容,因而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412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答复,于202518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是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但除本案外,截至20251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64次,举报968次。申请人多以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为由,频繁地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次数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维权的限度,该行为难以认定出于生产、生活或者科学研究等正当需要,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缺乏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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