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8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37岁,身份证号:XXX。
住 址: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 璐 局长。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因购买洛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认为商家存在违法广告内容,因而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答复,于2025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是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但除本案外,截至2025年1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64次,举报968次。申请人多以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为由,频繁地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次数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维权的限度,该行为难以认定出于生产、生活或者科学研究等正当需要,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缺乏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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