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9号
申请人:殷某某,男,27岁,身份证号:XXX。
住 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 璐 局长。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因购买洛阳泰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磁化抗冻剂”,认为商家售卖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因此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在平台上答复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答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是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但除本案外,截至2025年1月,申请人殷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共投诉1181次,举报452次。申请人多以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为由,频繁地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其投诉举报的次数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维权的限度,该行为难以认定出于生产、生活或者科学研究等正当需要,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缺乏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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