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10号

日期:2025-06-03 作者: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5〕第10

 

申请人:马某某,男,36岁,身份证号:XXX

 :河北省邢台市。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1216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洛老市监依申复(202420号),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9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洛阳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该案件投诉受理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该案件举报事项调查笔录。”。然而,被申请人在20241025日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理由为该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和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一答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中依法不应公开的内容。该信息虽与行政执法活动存在关联,但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且公开该信息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详细的证据或说明,以证明所涉信息符合行政执法案卷和不存在不予公开的条件,仅以“行政执法案卷、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单位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被申请人答复马某某申请公开关于洛阳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的投诉受理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该案件举报事项调查笔录。我局于2024108日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查,我局已于2024920日通过录音电话将关于洛阳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已受理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此投诉调解的处理结果告知给马某某。关于该案件举报事项,我局已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于2024920日通过录音电话告知给马增良。我局通过检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未找到“投诉受理告知书”这一文书式样。同时,由于我局对举报事项已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局无需另外出具书面举报立案告知书。因此,马某某申请公开的“投诉受理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文本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经检索我局没有马某某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处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该案件举报事项调查笔录等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我局于20241025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面告知马某某。

综上,我局在处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所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且我局已依法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9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洛阳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该案件投诉受理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该案件举报事项调查笔录”。被申请人于2024108日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1025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如下:“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108日收悉。现答复如下: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该案件投诉举报告知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办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该案件举报事项调查笔录。我单位区分处理后逐条向你说明不予公开的原因。其中,我局已于2024920日通过录音电话将该投诉已受理情况,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此投诉调解的处理结果告知给你。关于该案件举报事项,我局已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于2024920日通过录音电话向你告知。你申请公开的‘举报报告书’‘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文本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我局没有你所申请的公开信息,现告知你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处理该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信息及调查投诉举报的执法信息等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1025日当天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920日通过录音电话形式将其投诉举报的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录音内容如下:“你好,我们是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管局的,现在对你对洛阳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经调查,举报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商家拒绝调解,但是接受退款请求。经调查,仓库中商品条形码已更换,并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表、电话告知录音、书面答复信函收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08日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且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以录音电话的形式予以告知,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举报报告书”“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文本不存在。另外,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处理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该案件举报事项调查笔录”等信息,应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1025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寄信函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025日作出的洛老市监依申复(2024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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