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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项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执法权限公开。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

(一)新媒体公开。通过借助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栏、资料取阅处、服务窗口、办公区域有关电子屏等方式,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应当公示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执法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