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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各部门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局各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查或调查终结后,应当提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必要时,法制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