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老市监罚〔2019〕72号
当事人:白红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302MA41EUNF2C
住所(住址):老城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红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3041966*****29 :联系电话:1365379****: 联系地址:老城区中州中路。
2019年7月3日,我所执法人员接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对位于老城区中州中路72号东付46号的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通知经营者白红丽到达现场,在现场检查中并未发现该商店内有标注“美人计瘦身公式”内衣。根据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材料对白红丽进行询问调查。现场并未实施强制。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对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白红丽2009年在郑州开订货会认识王香芬,因为是同行平时通过微信联络,微信昵称“燕子”。2018年12月白红丽在自称是浙江省义乌市华子针织厂业务员熊志豪的人进了30套,每套单价80元。2019年初,因商店门口修路封闭,无法正常经营,白红丽通过微信联系王香芬,让她帮忙销售货品,清理库存。2019年2月底白红丽以80元一套卖给王香芬19套,共计:1520元;2019年5月8日又以每套83元一套卖给王香芬11套,共计:913元;两次共计2433元。经投诉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白红丽称自己不知道所售“美人计瘦身公式”内衣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直至被查获。
上述认定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询问调查情况;4、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资料1份,证明白红丽是侵权商品提供者;5、当事人自述1份,证明事情经过。
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将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洛老市监【2019】72号}送达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在法定期限内,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根据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之规定,将该单位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对洛阳市老城区祥盛内衣商店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罚款2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账号:6723103500000013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