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区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日期:2025-07-11作者: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告》,结合我区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本级部门中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1.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国动办、人防办)

2.洛阳市老城区国家保密局

3.洛阳市老城区档案局

4.洛阳市老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5.洛阳市老城区新闻出版局

6.洛阳市老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7.洛阳市老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8.洛阳市老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洛阳市老城区教育体育局  

10.洛阳市老城区民政局

11.洛阳市老城区司法局

12.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

13.洛阳市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洛阳市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洛阳市老城区农业农村局

16.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17.洛阳市老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8.洛阳市老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9.洛阳市老城区应急管理局

20.洛阳市老城区审计局

21.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洛阳市老城区统计局

23.洛阳市老城区医疗保障局

24.洛阳市老城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25.洛阳市老城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6.洛阳市老城区科学技术局

27.洛阳市老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8.洛阳市老城区邙山街道办事处

29.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街道办事处

30.洛阳市老城区翠云峰街道办事处

31.洛阳市老城区道北路街道办事处

32.洛阳市老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33.洛阳市老城区建安门街道办事处

34.洛阳市老城区丽景门街道办事处

35.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区本级行政部门下辖的二级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其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属的部门进行确认,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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