邙山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日期:2023-11-30作者: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洛阳市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一寸免冠照片;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国家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天。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0元/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320元/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五、办理地点:邙山街道办事处104室

六、联系方式:0379-6223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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