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主体
老城区统计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见附件1检查事项目录和依据。
三、检查标准
见附件2检查标准。
四、检查频次上限
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四、检查计划
将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要求公示
五、检查文书
见附件3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
附件1:检查事项目录和依据.doc
附件2:检查标准.doc
附件3:老城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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