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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主体

老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老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见附件1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和依据。

三、检查频次上限

(一)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一个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的检查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二)对违法风险较高的检查对象,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检查频次,但最多不超过4次。

(三)开展以下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

1.为核查投诉举报或移送线索实施的行政检查;

2.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实施的行政检查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单位开展的抽查。

四、检查计划

见附件2关于印发相关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五、检查文书

见附件3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


附件1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和依据.pdf

附件2关于印发相关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doc